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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清算报告

    公司章程最新10篇[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3-12-14 14:32:28 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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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写作公司章程,山草香整理分享了10篇公司章程。公司的章程 篇一第一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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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写作公司章程,山草香整理分享了10篇公司章程。

    公司的章程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xxxx。

    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整(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1、姓名:xx、性别:xx、住所:xx。

    2、姓名:xx、性别:xx、住所:xx。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xx,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xx%,出资方式:xx。

    股东:xx,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xx%,出资方式:xx。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x次,每两次股东会会议之间间隔不得超过个月,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xx名,副董事长xx名,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董事会东会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者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推选的董事或股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但做出属于前第8、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部门经理等。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

    9、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xx名监事组成,其中名由股东出任、名由职工代表出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公司承担。

    6、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司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二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xx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xx%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xx-xx%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xx%以上,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五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前条第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条第4、6项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xx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研究解决。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公司章程模板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龋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三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刘继忠和赵红侠共同出资,设立迁西县栗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次,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月**日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用电话告知全体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选举*为监事;

    三、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四、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经公司股东会审查,以上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章程 篇四

    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厂广告;商标、标识、包装;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七条 股东名称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条 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状况权。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一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 如果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任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公司的亏损未弥补前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下一会计年的2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依国家有关法律交纳各项税收。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后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定,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做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事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股东方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_________ 股东(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的章程 篇五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水泥、五金、交电、日用品、铁精粉、生铁、不锈钢制品、铁矿石、焦炭、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润滑油、通讯终端设备、电缆、钢丝绳批发、零售。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列明缴资期数和缴资期限)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商贸公司章程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投资创业。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简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分公司由_____公司组建。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住所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分公司章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简单范本公司章程简单范本。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分公司章程范本企业文化公司章程简单范本投资创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相关阅读: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期限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XXX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

    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标准版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提案权;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___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全文 篇九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生产力的发展,物流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李慧琴、郭继敏、王慧、武晓阳、王浩、张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艳出资设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生活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

    主要经营方式为第三方承运物流。运送的货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货,即对大综超市卖场配送中心的货物配送,和暂时的存放。主要针对包头、鄂尔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区的供应物流。在这几个重点地区都设有点,可以在能力范围内服务周围地区。拥有自己的固定的车队和合作车队。当公司步入正轨,经营妥善,规模扩大的时候,会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服务类型。(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务

    一、查名(需2-5个工作日)

    1.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注册资金800万元人民币、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800万元人民币,一次到账注册。

    3.公司名称:生活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大概经营范围:主要经营方式为第三方承运物流。主要针对包头、鄂尔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进行往返的货物配送。运送的货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货,即对大综超市卖场配送中心的供应物流。

    二、验资(即办即完)

    凭核发的查名核准单、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银行办理注册资金进账手续,办理完后从银行领取投资人缴款单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则由银行盖章后交给会计事务所,随后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三、签字(即办即完)

    在准备好的公司设立申请书、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书、负责人任命书上签字,签字通过后即可以开始办理营业执照。

    四、办理营业执照(需1周时间)

    五、注册公司商标

    六、办理税种登记:服务型5%

    公司章程 篇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设立时缴付数额一期二期数额期限数额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分之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面的10篇公司章程是由山草香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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